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0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林呂金月
林國雄
鄭林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2之土地坐落欄中關於「媽祖廟段」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媽祖廟段一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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