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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14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淵
蔡育展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官智榮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8,4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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