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325,201510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張明賢
被 告 陳俊翔
紀立慶
陳勇翔
陳翠萍
陳翠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陳國茂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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