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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全美戲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漢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歐文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5,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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