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385,20151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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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君平
訴訟代理人 洪林春燕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洪錦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6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4年9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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