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462,2015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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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平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椏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應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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