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536,20151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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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嘉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彥儒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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