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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38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蔣文邦
蔡昀荃
被 告 蔡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待調查釐清之處,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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