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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4號
原 告 吳德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鎂行有限公司、洪維盛、洪進丁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7,65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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