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桂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82,7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