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14號
原 告 蔡淵源
被 告 李銘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