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626,2015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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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26號
反訴原告 楊憲東
以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楊宏傳間因拆屋還地在事件,反訴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建物拆除,並交還土地,因其主張反訴被告無權占用土地之面積為9.18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832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坪方公尺12,400元×占用之面積9.18平方公尺=113,832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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