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637,201508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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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駿凱
黃琇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峻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峻峰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8月7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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