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728,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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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2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珮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6,584元,應繳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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