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73,2015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3號
原 告 楊雪燕
被 告 鄉城科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帆律師(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事實理由中關於「坐落其上同段二三四一建號建物」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坐落其上同段二三四一○建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寫,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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