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747,201508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47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送達代收人 黃慧文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明冬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曾明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4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30,8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