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748,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48號
原 告 賴俊瑋
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律師
被 告 王雨涵即王姝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6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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