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748,20151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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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俊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雨涵即王姝燕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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