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759,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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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59號
原 告 李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月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陳高惠鳳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姓名、送達處所,並應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按繼承人數提出追加書狀。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事件,為固有必要訴訟,應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當事人始為適格。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列陳高惠鳳為被告之一,惟查知陳高惠鳳已於起訴前死亡後,固提出陳報狀改載陳高惠鳳之四名子女即陳國杉、陳淑玲、陳淑芬及陳淑琴等為被告。

茲據陳淑芬檢送本院家事庭通知一紙,載有上開四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業經本院准予備查,復經本院調閱102年度司繼字第2140號卷核閱相符。

是原告列載上開四人為被告,自非適法。

爰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陳高惠鳳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並應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按繼承人數提出追加書狀,以符訴訟程序之要件及訴訟程序之進行,如逾期未補正,逕予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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