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759,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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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59號
原 告 李日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月香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補正追加被告之訴之聲明,及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訴訟,應提出當事人書狀,且應於書狀載明應為之聲明或陳述,此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定有明文。

是於書狀記載「聲明」為起訴之必要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予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則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因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狀,嗣經本院二度命補正,始補正全體被告之姓名,但就補正後追加之被告並未記載相對應之聲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補正,及按全體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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