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760,201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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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760號
原 告 許承家即泰鋐漆行即立新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旭昇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90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90,2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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