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805,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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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05號
原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林彥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楊切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捌萬零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柒佰玖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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