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829,2015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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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29號
原 告 張水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葉美秀即崧秀景觀工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參佰參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15812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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