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86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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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69號
原 告 陳鴻洲

一、上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志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4年度司促字第15723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9,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請逕送對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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