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875,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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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87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葉懷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住居於台南市。惟查被告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且自103年3月31日即設籍在嘉義縣,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及被告聲明異議狀所載地址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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