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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00號
原 告 許開庠
被 告 吳啟煥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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