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910,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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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10號
原 告 陳宗智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黃建忠核發支付
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300元,應繳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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