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922,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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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22號
原 告 范苑凌
被 告 昱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昱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昱橋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49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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