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聲,14,20150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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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聲字第14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陳映蓉
相 對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膺旭
相 對 人 顏明專
訴訟代理人 凃禎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2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

經本院於104年7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業於104年7月13日寄至抗告人即聲請人於聲請狀及抗告狀所指定之通訊處臺南市○區00○00號信箱,有臺南金華郵局104年8月10日書狀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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