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補,121,2015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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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21號
原告 吳丁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美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辦理移轉登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車輛)之所有權,惟未陳明系爭車輛之價額及相關資料,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系爭車輛之交易現值,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依系爭車輛之交易價值補繳其應納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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