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補,122,2015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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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22號
原 告 葉陳阿桃
被 告 陳秋麗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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