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4,南簡補,126,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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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許有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雪敏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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