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勞小補,1,20160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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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佳鴻
訴訟代理人 陳芊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青山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原告係因請求給付薪資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其裁判費暫免徵收二分之一,是原告於本件訴訟應暫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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