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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小補字第5號
原 告 陳啓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維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應繳納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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