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勞簡,25,2016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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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璟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森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惠萍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9,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6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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