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勞簡,30,2017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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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捷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信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律師
吳信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世忠、郭秋滿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0,811元,應繳納上訴費用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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