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21號
原 告 邱文智
代 理 人 李家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賀保全公司、李大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
惟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定有明文,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者為超時加班費,則依該規定,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