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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 人 陳詩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本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依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之2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向法院聲請前置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15日以南院崑民葉105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260號函定期命補正,上開通知函業於同月19日由郵政人員轉交聲請人現居地址「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所在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以為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上開通知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2項關於寄存送達之規定,至遲於105年8月29日即已發生送達效力。
詎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揆諸首開說明,應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佳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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