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司簡調,1308,2016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福美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 1編第1章第1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是此項移轉管轄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調解事件亦應適用。

二、經查,聲請人以相對人間有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詐害債權等行為,請求相對人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而本件不動產標的所在地,係在嘉義縣太保市,非在本院轄區,且聲請人係本於不動產物權法律關係聲請調解,依上開規定仍有專屬管轄之適用,故本件專屬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三、依前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秦建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