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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司調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吳通海
吳振祥
吳紹家
吳黃含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0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聲請就相對人吳振祥、吳紹家所有座落於嘉義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於民國104年10月13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應予變更登記為相對人四人公同共有,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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