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國簡,3,2016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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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張秀有
訴訟代理人 江茂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4,67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係5,730元,是原告尚需補繳5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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