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1061,2016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訴訟代理人 谷湘芳
被 告 張絹羚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06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上午10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18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俊達
通 譯 劉芸米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肆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91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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