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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陳奕均
被 告 姜彩瑛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123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玉萱
書記官 曾郁芳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貳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而積欠中國信託銀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嗣由原告輾轉受讓該等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專案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債權讓與同意書、債權讓與證明書、登報公告、帳務明細等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曾郁芳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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