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1238,2016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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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123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承祥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0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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