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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吳憲明
訴訟代理人 郭乃慈
訴訟代理人 林姿妤
被 告 蔣一妗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1277號返還款項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上午9時3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何清池
書記官 莊月琴
通 譯 賴煥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月琴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莊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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