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251,20160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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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宏祺即郭信助間105年度南小字第251號

給付電話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本院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5年5月2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加計在途期間四日,上訴期間於105年6月19日屆滿,而上訴人遲至105年6月20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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