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270,2016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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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新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麗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
第2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030元,應徵上訴費用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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