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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29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吳佳蓉
被 告 黃廸偉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294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上午09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玉文
書記官 莊淑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雅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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