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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盈顯
被 告 韋玫琪
被 告 韋燕如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3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下午2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三年十月一日起至一○四年五月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一○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並自一○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一○四年五月十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之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及自一○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許哲萍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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