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5,南小,386,201606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南小字第386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莉蓉
范惠霞
被 告 林仙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8年6月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尚積欠新臺幣69,643元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及帳單明細等資料為證,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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